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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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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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