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
延长产假和增加怀孕流产假,这是该规定的特别之处,在增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使用女职工的成本。让人欣喜之余,也难免会有忧虑:此举会否加剧用人单位在招工和岗位设置上的性别歧视?
其实,即使没有此次新规出台,相应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也是相对完善的,不仅有《劳动法》的“垫底”,还有《妇女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的“护航”。但令人遗憾的是,执行力的不到位,直接导致女职工被侵权,尤其是在孕期、产期及其哺乳期被开除的行为时有发生。
就产假天数而言,原有规定一般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较好,女职工都能正常享受到法定产假,但在私营企业却有所谓降低用工成本和内部管理规定,难以保证女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即使休到产假天数,但不是要冒着被解聘的危险,就是以被扣发、停发期间工资福利为代价,以此变相胁迫女工主动提前返岗或者放弃法定假期。
现在不仅规定产假增加15天,难产、多产等还要延长15天,而且对流产假期明确为42天,且相关费用还由单位支付,这易在用人单位中形成抵触情绪,进而带来两个不良后果:一是继续以扣发、停发工资福利等手段,变相裹挟女工及早返岗并放弃合法权益,规避企业违法风险;二是加剧今后招工性别歧视,人为减少女工岗位和人数,从而影响女性正常就业。随着规定的生效和相关部门执行力度的加大,招工时对女性歧视的现象可能会大幅度反弹,这也是国家出台新规应该考虑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完善这个新规,不妨出台配套规定或者补充式解释,以增强女工依法维权和相关部门依法执法的能力,真正让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的执行力,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并对使用女工的比例加以强制和半强制限制,以从源头上堵住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反弹。在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上,再也不能继续轮回“东沟钓鱼西沟放鱼”的怪圈了。(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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