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就职工生育保险立法,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不超过上年度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需缴费。日前,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六类费用将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4.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已参保男职工在配偶产期内,护理配偶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医疗费和津贴应在6个月内申请
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生育后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申请办理;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应当在女职工生育后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请办理。
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均应在其配偶生育结束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您对此有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5日前通过辽宁法制网(www.lnlaw.gov.cn),发送电子邮件(电子信箱fzbhy@sohu.com)提出。(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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