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配偶假期工资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支付。
其中生育津贴,若职工(含领取全额工资者)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部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高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份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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