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年产假延长8天最多可休178天
《特别规定》中,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达16项。其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就意味着,今后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
此外,98天的产假与原来的晚育奖励假、独生子女假、剖腹产假并不冲突,可进行累加。也就是说,一位新妈妈若生育一个孩子,最少可休产假98天,最多则可休假178天
《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用人单位若违反前述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职场性骚扰首次列入新规
《特别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据悉,下一步,国家还将出台关于规制职场性骚扰的有关细则,包括怎么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等。(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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