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我的产假结束打算去单位上班时,单位让我继续在家休息两个月,也不发一分钱工资。”近日,市民严女士向本报反映此事。记者将此事反映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该用人单位此举属于违规行为。
据严女士介绍,她在白浪一公司做统计工作。去年12月份休产假回家,3个月的产假期间,单位每月发1000元。今年4月,她打算回单位上班,但单位让她再休一个月假,也不发工资。严女士休完一个月后去上班,单位让她回去无限期休息等安排,在此期间不发工资。昨日,记者再次联系上严女士,她告诉记者,单位让她6月20日去上班,但在这之前的两个月不发任何工资。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该工作人员表示,严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按产前工资标准发放,该公司不得降低其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针对产假期满,公司继续让其休息且不发放工资的情况,属于违规行为。公司如因无法安排岗位等原因让严女士继续在家休息,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其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如该公司不支付其工资报酬,严女士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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