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