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男女职工均须参加生育保险,但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育且顺产可领120天生育津贴,晚育且剖腹产可多领15天生育津贴。此外,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我省规定,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含男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缴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原则上实行设区市级统筹,现已实行县(市)级统筹的,须逐步过渡到设区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其中,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而医疗费则包括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还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缴费满一年方可享受待遇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据了解,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范围执行。超出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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