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拟调整工伤生育险缴费基数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消息,今年7月1日起,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将调整。同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执行新标准。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福州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011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77.08元(年平均工资为41725元)。据此测算,2012年7月—2013年6月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86.2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0431.25元/月。参保单位应在2012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凡2012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0年和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577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一级伤残的工伤津贴待遇调整为每月311元,二级为每月294元,六级为每月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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