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下列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七)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五种情况可享生育津贴
条例草稿规定,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
参保人可按如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二)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三)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五)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条例草稿还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还规定: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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