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在符合本条款第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分项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住院手术费保险金”、“医院杂项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床位费保险金额、住院手术费保险金额、医院杂项费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流产(含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造成的费用支出;
(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三)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住院床位费保险金额、住院手术费保险金额、医院杂项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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