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烟台参保职工自4月28日(含4月28日)始生育的,产假天数从90天延长至98天了。
据了解,女职工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正常生产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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