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开始,无锡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又有新调整。根据新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产假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津贴发放标准与国家、省、市规定的产假时间挂钩,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最终确定数额。
根据新政策,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对象为因生育(含流产)享受产假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参保职工。津贴计发标准具体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30天计算),再依据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时间确定。
涉及计算津贴发放标准的产假时间根据情况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具体来讲,产假方面,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是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是42天。计划生育手术方面,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休假21天,此外早期(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休假20天,中期(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休假42天。而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根据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享受的生育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定期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需要提醒的是,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或当日尚在产假期间的,均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待遇。(来源:无锡新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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