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王女士来电: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非在编,即将休完3个月产假。社保局已将生育保险费划到单位账上,前几天我去领取生育保险费,单位把我休产假时发的工资扣除,剩余的钱发给我,这样是否合法?单位是否应该将生育保险费全额发给女职工?
记者帮忙:记者咨询过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林兴律师和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的梅法进律师,他们都认为,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林兴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生育险是《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险是对员工的一个补助,不应该作为工资扣除。梅法进解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指出,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照发其原工资,这是妇女享有的一种权益。(来源:中国台州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