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调整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昨天,记者从义乌市社保处获悉,在2006年实施的《义乌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义乌对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了微调。
原《办法》中第9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调整为“履行缴费义务须满12个月”。
《办法》第1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调整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另外,剖宫产补偿标准从原来的3000元调高至3800元。
此调整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参保、此后生产(流产、引产)的,以本人生产(流产、引产)前连续缴费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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