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申请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省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支付,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收据、明细清单等;填写《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居委会(农村户籍的由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并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种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需注意,有6种情况是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吸毒、医疗事故、第三者伤害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各项费用;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治疗不孕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过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等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省本级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定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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