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有一位已怀孕5个月的女职工,因单位目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位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规定:
①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②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补缴后仍不予补支付。
③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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