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市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可以直接在6家定点医院窗口结算。
临沂市市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生育前一个月内,需到临沂市社保处生育保险科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办理时需携带生育职工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证),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确认该职工是否享受待遇。生育住院时,将以上证件交到定点医院医保科。
生育职工生育后三个月内由所在企业负责到临沂市社保处生育科申请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在参保职工分娩后同生育津贴一起结算),实行社会化发放,超过三个月的不再支付。
据悉,申请生育津贴时,需由企业填写《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费用拨付申报表》,提供生育职工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证(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生育职工工行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