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