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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