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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杭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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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

  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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