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规定中,我们知道如果生育的妇女没有工作,但是其丈夫上了生育保险,那么该妇女依旧享有生育保险。但是,如果是下岗女工并且其丈夫也没有上生育保险,又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来看一个江西的案例。A某是江西某县一家纺织厂的女工,2001年9月作为工厂的富余人员下岗,2002年2月生小孩后一直未上岗。A某下岗后,该纺织厂每月发给她生活费280元。A某向纺织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工资。此后,纺织厂只报销了有关医疗费用,但对李某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工资的要求却予以拒绝。李某无奈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纺织厂发给自己因生育而休产假期间应获得的生育工资。
对于A某的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李某现在是下岗女工,但是其合法的生育保障权应该得到保护,其有权利享受和在职正常工作的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其要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纺织厂向李某支付了其因生育而获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使本案件得到了解决。
生育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相关合法权益不因生育而受影响。因此,在职所有的适龄女职工在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合法地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岗女职工是女工中具有特殊性的人群,这群人在生育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虽然下岗的女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就业,但是和其他正常就业的女职工一样,可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保险作为五险一金重要险种之一,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她的工作与生活不受很大的影响。虽然下岗女职工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了,但是也要与正常女职工一样,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文章来源:猎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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