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本市生育保险产假天数延长至98天,产假天数从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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