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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8天产假未休将补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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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产假天数增加8天,达到98天。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外籍职工也可享生育津贴。同时,对于在4月28日至今日只休了90天产假的参保者,下一步将补足8天的生育津贴。

  本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产假天数增加8天,达到98天。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外籍职工也可享生育津贴。同时,对于在4月28日至今日只休了90天产假的参保者,下一步将补足8天的生育津贴。

  ■产假天数增加至98天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本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流产产假并未改变,即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而按照通知,98天的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开始执行。这样,就很可能有部分参保者,在4月28日至9月1日期间休产假时只休息了90天。对由此产生的政策“中空期”,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多出的8天产假是否补足,由企业说了算,但人力社保局下一步会出台相应办法,对多出的8天产假应享的生育津贴给予补足。

  “但补发渠道是直接拨付还是由单位进行申请,还尚未确定。”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外籍参保职工可享两次生育险

  《通知》明确,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同时,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但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而之前,外国籍职工即使参加生育保险,但因为无法开具生育服务证明,也无法真正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境外的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将无法报销,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非京籍男职工可办生育服务联系单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在今年1月1日将外地户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之后,《通知》首次明确,非京籍男性职工也可单方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同时,参保职工既可以到本市居住地也可以到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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