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规定》共有16条。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指出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还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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