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在今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本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新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也应于本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需要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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