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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律师关于生育险问题的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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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南京发生一起维权案例,当地女律师袁丽在怀孕上班两个月后被辞退,经过她的起诉追讨,终于获赔17个月工资。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从劳保等方面,针对以往案例解析那些“女市民该知道的法律事儿”。

  近日,南京发生一起维权案例,当地女律师袁丽在怀孕上班两个月后被辞退,经过她的起诉追讨,终于获赔17个月工资。在其胜诉后不少读者感叹,正是由于对法律的了解,使得袁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借此反观,哪些法律还可为济南女市民维权,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从劳保等方面,针对以往案例解析那些“女市民该知道的法律事儿”。

  因怀孕被“调岗”,销售经理成档案管理员

  济南的杨女士进入某软件公司应聘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4200元。后来,杨女士怀孕并通知了软件公司,该软件公司便以销售经理工作强度较大、怀孕不能适应工作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为档案管理员,并降低了其工资。

  对此不服的杨女士将软件公司告到法院,后济南中院审理后认定,软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杨女士怀孕后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在未与杨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负责审理此案的济南中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正是通过正当维权,杨女士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审判实践来看,各行业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比较好的是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效益较好、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非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但个别私营企业、小型个体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就相对比较欠缺。

  “经期保护”也是法规中一条

  据介绍,如今女性承担越来越多社会责任的同时,涉及女性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增长。在这些案件中,又以用人单位侵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劳动权利的现象最为常见。

  个别单位不愿意承担“三期”女性员工的生育成本,把处于“三期”中的女性员工视为企业累赘,通过各种方式“逼迫”她们辞职,伤害了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女职工既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合法的管理制度,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官张艳介绍,女性职工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生理特征,需要特殊的“四期”保护,“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在上夜班。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劳动法规的。”

  记者了解到,早在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六条就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时至今日,济南尚无一例女性针对“经期保护”条例提出的诉讼要求,但现实中,违反“经期保护条例”的状况比比皆是。

  丈夫缴了生育险妻子也可使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另外,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官张艳介绍,现在一些女性生育时可能并没有从事工作,但如果其丈夫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妻子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由于不少市民不了解这一情况,往往也会造成个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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