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连续足额缴纳一年以上
根据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职工在生育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时缴费不满一年的,暂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缴费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保险待遇包括四部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中,根据规定,生育津贴是以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根据规定,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引起疾病包括重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剧吐、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产后出血(>1000ml)、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宫颈机能不全保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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