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为保障广大妇女的生育保险权益,近日我市完善了市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其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今年7月起,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配偶可持相关证明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领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标准为:足月顺产25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生产的,补偿30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偿4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宫外孕实施手术的,补偿200元。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按此规定。
新政策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实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考虑到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可能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规定已享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的,按照补差的办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对未就业配偶如何进行认定?据介绍,首先明确配偶关系,只需提供结婚证明。其次,未就业的认定按照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均未参加社会保险(生育保险)来判断,需提供户籍地、居住地均未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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