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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省直职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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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在省直事业单位任职人员,妻子生育后,可领取护理补贴24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职工,享受42天产假。

  据了解,今年是我省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开通五周年,工作人员就近日医保咨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依据2011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12年省直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2400元。

  在流产休假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农民工进城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一种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仍然可以家庭、团体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日出院,当日报销”的办法,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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