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正常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难产及剖宫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医疗费补贴。(来源: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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