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9月20日,市政府出台了《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这标志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工作正式开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欠缴3个月的不能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2。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其所在单位整体参保且缴费满一年等相关条件。参保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最高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据介绍,妇女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我市还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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