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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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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没有生育保险导致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的问题,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反复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莱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统筹暂行办法》,在烟台市率先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待遇问题,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权益。

  文件适用范围包括莱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参加该市医疗保险的驻莱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报销范围包括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上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待遇拨付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莱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申领生育医疗费:(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三)进行剖宫产生育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证明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据了解,《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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