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郭春兰律师认为,虽然《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实际中,因具体操作细则未出台,导致目前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还无法享受该待遇。
由于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郭律师建议,任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促使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出台。此外,任先生也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中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针对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以无具体操作细则为由,不予办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手续的,任先生可考虑以行政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此外,郭律师表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要求各地于2011年11月底前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为避免出现这种法律规定与操作层面脱节的“真空期”,需相关部门督促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则,真正做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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