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调整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参缴义务需满一年,剖宫产补偿标准有提高
日前,义乌市对2006年实施的《义乌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对原《办法》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调整为履行缴费义务须满12个月。
原《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调整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另外,剖宫产补偿标准从原来的3000调高至3800元。
此调整政策从2011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参保、在此后生产(流产、引产)的,以本人生产(流产、引产)前连续缴费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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