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报销产检费需事先到社保机构登记备案
市民胡女士致电《东江时报》热线咨询:我已怀孕3个多月,因没到社保机构办理备案,就到医院产检,支付了1000多元产检费,请问我是否可报销这笔产检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须持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备案后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的产检等费用,可按规定直接在医院当场结算,不办理事后报销手续。
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香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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