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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新规启用可任选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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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规定实施后,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医疗费用汇总表》、职工怀孕证明原件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再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新规启用可任选定点医院

  自今日起,我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后,可到任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不需要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这是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的。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参保职工就医结算,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规定,自8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确诊怀孕后,可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分娩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不需要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参保职工怀孕后到生育经办机构先后办理2次备案手续的工作方式,简化了办事流程,方便了生育职工。

  据悉,新规定实施后,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医疗费用汇总表》、职工怀孕证明原件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再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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