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其中,女职工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3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截至今年5月底,南京全市生育保险共有108.4万人参保,2005年南京市共有1.48万人次享受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累计费用达7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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