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为了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的城乡居民,尤其是没有工作的市民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市从明年起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用额外再缴费,就可以享受到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项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本市城乡居民,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生产或就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