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1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社保机构。支付流程是其将生育津贴转经用人单位社保账户、转发女职工本人。
三、北京市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北京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即是产假工资。职工本人应该取得的数额,亦以其月工资为计算依据,与月缴纳额度无直接关联。例如,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职工本人在取得社保支付的6000元后,由用人单位再行支付2000元。又如,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社保支付6000元,单位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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