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卫人委:在深7类人员须办理计生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计生证明的办理,昨天,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新出台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有七类人员必须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以及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市外迁户人员中有超生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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