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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险新规正式实施付费三种方式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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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限额付费标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20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50元。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130元。

  天津:生育险新规正式实施付费三种方式结合

  昨日获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于昨起正式实施。《意见》规定,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限额付费标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20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50元。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130元。

  定额付费标准:自然分娩医疗费1500元;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16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医疗费1800元;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1900元;引产医疗费,在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800元;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300元;人工流产医疗费1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70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500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300元。

  按项目付费标准是指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报销。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付费。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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