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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