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未满一年不享受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漳州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的除外),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全市统筹。
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后一年内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以下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
女职工持有生育服务证,怀孕后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总额包干。顺产的1300元;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2800元。女职工生育是否属于难产,以生育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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