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小孩后,休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该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其产假或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休)假期天数计发。由于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同和对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天数的规定不同,生育津贴的数额将也不同。
对于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从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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