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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