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第六条 (征收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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