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生育保险缴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视为重新参保。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及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