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政策中,对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进行了提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上调为,三级医院剖宫产5000元,顺产3000元;二级医院剖宫产3800元、顺产2200元,未达到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比例得到提高,凡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定额结算标准的50%上调为100%。
对生育补助津贴支付标准进行了上调,将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补助由原1000元/人,调整为按生育津贴标准支付。
同时,增加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支付。生育产前检查费用按800元/人的标准,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妇女包干使用。
另外,增加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凡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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