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通知,本市生育保险产假天数将从9月1日起延长至98天。此外,参加本市生育险的外籍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也将可以报销,并享受生育津贴。
同时,在本市工作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在办理生育险《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时,既可选择到本市居住地办理,也可到本人单位注册地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下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执行。
《通知》还明确,在本市就业的外籍职工也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参保职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境外的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可以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同时,外地户籍参保男职工也可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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